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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政策宣传

时间发布:2024-12-25 15:40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市医保中心 字体:[ ] 【打印文章】

一、服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就医流程

凭社会保障卡或电子医保凭证在本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费用,直接刷卡报销。参保患者只需结清个人自付部分,报销部分由医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三、报销规定

1、起付线:年度内发生的首次和第二次门诊统筹报销起付标准为10元、第三次及以上起付标准20元,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80元。

2、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

3、年度统筹支付限额累计500元,次统筹支付最高限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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